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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灵山老嘢 于 2015-6-16 16:04 编辑
南国早报网-钦州讯 (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邓灿明)近日,灵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嫌疑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原来,去年10月25日,李某的妻子与人有不正当关系,他屡被取笑,就找人报复第三者。 案件发生在灵山县城和平路,事发服装店斜对面是县公安局。去年10月25日下午,灵山县旧州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前来,停车进店挑选衣服。突然,4名男子从不同方向冲入服装店,用砍刀对着李某某猛砍。 李某某腿部及腰部中刀,下半身流血严重。听到群众大呼报警后,行凶男子匆忙驾车逃离现场。随后赶来的救护车将李某某送至灵山县人民医院救治。 次日,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与南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配合,将李某等3名嫌疑人抓获,另有一名嫌疑人至今仍未归案。 40岁的旧州人李某向警方交代,他妻子与被砍者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他因此被人指指点点,心中很恼火,总想找个机会报复李某某。后来,他找到3名帮手,伺机伏击了李某某。 事后,李某等3人与李某某协商,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李某一方赔偿医药费5万余元,并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的各种经济损失15万元,以此获得对方谅解。法院据此对他们作出了轻判,3人均获有期徒刑3年,其中李某缓刑5年,另两人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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