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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楚王子 于 2015-7-4 02:50 编辑
灵山县灵城镇那银村的黎某,到村里陆某仲(男,30岁,花名“水九”、单身、跛脚)的小卖店里买几包零食,因为零食是否过期问题两人发生争执,随后开始推搡。后陆某觉得被黎某欺负,于是产生了报复的念头。5月26日12时许,陆某仲骑电动车经过灵山县灵城镇那银村委会一小路时,见到黎某12岁的女儿小冰(化名)放学后独自一人回家,于是便产生了教训小冰的方式报复黎某。接着,陆某仲便骑电动车将小冰撞倒,并拿出一把“杀猪刀”朝小冰的腹部和颈部捅去。后经法医鉴定,小冰系被锐器刺中右胸背部,刺破肝脏,导致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陆某仲作案之后,企图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先后采取用杀猪刀割破喉咙与捅伤小腹等部位,因疼痛太厉害从而感到害怕,于是放弃自杀行为,被赶到现场处置事件的警察抓获归案,但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警方还是将他送到灵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近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陆某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最终对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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