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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山须谨慎 失火法难容
俗话说,水火无情。梁某是灵山县武利镇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因炼山时疏忽大意,引起大火,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4年2月4日12时许,梁某与其儿子小梁(另案处理)到自家的自留山采伐地内点火炼山。在炼山的过程中,由于梁某二人没有做好防范工作,火借风势,蔓延到其他农户的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林业部门对灾情进行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26公顷。案发后,经梁某及其家属的诚恳道歉,大部分被害人对梁某表示谅解。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炼山造成失火,过火面积达到4.26公顷,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失火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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