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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灵山县檀圩镇的劳某是一名铸造厂的工作人员,2012年7月20日,劳某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当日厂方赔偿了丧葬费20000元,劳某的妻子陈某某、母亲周某(其父早年已身亡)在办理丧葬事宜中已使用完该款。后经村委会主持,厂方一次性付给劳某家属抚养费、殡葬费等费用30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0元,现金280000元当场支付给当时在场的周某收执。周某收了该款后,劳某的妻子陈某多次要求婆婆将应得的份额分给自己以及三个年幼的儿女,但周某予以拒绝。2013年12月19日,陈某及其三个儿女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周某归还人民币64130元给原告陈某的长子、归还人民币64130元给原告陈某的长女、归还人民币69008元给原告陈某的次女,归还人民币41366元给原告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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