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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檀圩镇两男子不通过合法途径勤劳致富,反而心生邪念打起了未成年人钱财的主意。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的上诉,两被告人将面临四年二个月的牢狱之灾。
2010年10月11日18时30分,陈某奕(未成年人)在灵山县檀圩镇某游戏机室玩游戏赢了人民币1000元,陈某兴、劳某隆得知后,便商量决定对陈某奕实施抢劫。同日18时40分许,当陈某奕从游戏机室走出来时,陈某兴、劳某隆就上前将陈某奕揽着,并叫陈某奕给钱玩游戏。陈某奕不同意给钱并想挣脱离开,陈某兴、劳某隆就将陈某奕推进某网吧旁的游戏机室内,对陈某奕实施抢劫,抢走陈某奕的人民币1103元。所得赃款陈某兴、劳某隆用于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后进行分赃,其中陈某兴分得203元,劳某隆分得300元。案发后,陈某兴、劳某隆先后于2010年12月6日、12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灵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应对两被告人从严处罚;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共同退赔人民币1103元给被害人陈某奕。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兴、劳某隆不服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西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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