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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捕风汉子 于 2015-10-26 10:46 编辑
尊敬的叶律师,百忙之中希望你回复一下:
“饮水工程”和“公路村村通”基本上在现在已经成为定局。
原因:因为第一个“饮水工程”不符合要求。基本可以说是淘汰了,只应用于卫生间之类。
后来承包商突发奇想,在他的耕田挖深井(3m*30m)。
纠纷来了:在承包商想“挖深井”傍边住(远100m左右,近的可以说就是旁边,周边还有几百亩水田。)的自然村群众不同意“怕影响到日后水田种植,包括自己饮水问题。”承包商说“我只是在我的田里挖井。(当然,承包商知道建楼房是不合法的)
请问叶律师:承包商与自然村的群众哪方算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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