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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打击“两违”专项行动的通告及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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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6: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打击“两违”专项行动的通告及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来源: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灵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打击“两违”专项行动的通告
灵政告﹝2015﹞30号
为有效遏制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坚决打击“两违”行为,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促进城乡建设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打击“两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2015年10月10日-2016年3月31日
二、打击范围:灵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两违”行为。主要是:㈠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擅自动工建设的;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建筑)。
三、具体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灵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两违”建筑必须停止建法建设并接受检查。逾期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的,将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二)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举报电话:县打击“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6522544/64282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
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群众朋友们:
   当前,在全县上下大力开展“美丽灵山”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的现象,这些违法建筑不仅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城乡规划建设的秩序,破坏了我们的城乡形象,更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发展和蔓延的势头,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整治。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广大群众朋友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要私自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同时,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劝导亲友、邻居不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并全力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肩并肩、心连心,共同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秩序,营造出一个 “天蓝、地绿、水清”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为建设“文明、生态、和谐”的魅力新灵山贡献力量。
                                    

                     灵山县打击“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摘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摘录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报电话:0777-6522544                          
         0777-642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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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6: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说脏话吗?不能?那我没话要说: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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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丰收路大江桥头信用社营业厅附近长期搭建临时蒙古包摊位都没见处理,发这个有什么用,还美丽灵山。。。剩下的话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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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3: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要强征的的开始  既然不能说粗话  那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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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01:3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某讲喔!本来想去灵山玩玩。可灵山噶路某有我村噶好呀。某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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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着抓逛村。。。只是重点只是在建的 落脚而已  以建好的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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