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莫某明故意伤害案(轻伤)进行调解,并促成亲兄弟之间握手言和,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弟弟莫某承得到哥哥莫某明一方的赔偿,犯罪嫌疑人哥哥莫某明得到谅解。同日,该院决定对莫某明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作了不批捕公开宣告。
莫某明与莫某承是一对50岁以上的亲兄弟,2016年1月5日21时许,哥哥莫某明与弟弟莫某承在位于灵城街道白水村委会家中的天井处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莫某明手持竹棍打伤莫某承的后脑部位,致使莫某承当场晕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莫某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传唤双方调查案情,并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不成功。不久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件后于2月21日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情绪激动未能调解成功。随后承办检察官在通过对嫌疑人莫某明和被害人莫某承双方及家属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等思想工作后,哥哥莫继明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希望通过赔偿弟弟莫某承得到谅解。弟弟莫某承也愿意给哥哥一个机会,同意检察机关组织调解。
为更好地化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并减轻司法资源的浪费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于2016年2月23日再次组织莫某承及双方家属进行调解,双方就经济损失方面达成协议,哥哥莫某明家属一次性赔偿弟弟莫某承医疗等费用16000元了结此事,矛盾得以化解。双方表示,今后会妥善处理好兄弟之间的事,不会让类似的事情发生。(邓灿明)
核发:梁刚 发布:宁乃超 来源: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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