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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灵山县灵城镇的程某(男,35岁)今年在其家附近的村庄租了几亩田种植西瓜,到了6月底基本成熟了。但案发前几个晚上都有些西瓜被偷。为了抓到偷瓜贼,2011年6月27日晚,程某就到西瓜田地里守候。
当晚9时许,家住在程某西瓜地旁边的小陆(16岁)想吃西瓜,就窜到程某的西瓜地偷西瓜,刚偷得一只西瓜,小陆就被程某发现并追上打了两棍然后捉住。小陆大叫救命,陆父听到小陆的叫声就出来。程某要求陆父赔偿他被偷西瓜的损失,陆父说愿赔几百元钱给程某,但程某嫌少不肯并强行将小陆带到其家中。接着程某就找来一条胶索反手绑小陆在其家楼房的水泥柱上。当时陆父也跟在程某后面到了程某家。后程某在其家向陆父提出说他近来已经被偷了30多只西瓜,现算30只,每只要赔200元,故必须赔6000元。但陆父说没有那么多钱,故双方谈不合,随后陆父就先回去了。程某绑了小陆约一个小时,因天下雨,程某帮就其解索,但由于小陆家人没有拿钱来赔偿,程某继续看住小陆不让小陆离开。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接到陆父的报案后赶到程某家将小陆予以解救,并当场将程某抓获归案。
日前,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已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法理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犯者,应当依法惩处。本案中,程某抓到偷其西瓜的小陆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他没有将小陆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私自用刑,用捆绑等方式非法限制小陆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拘禁罪,可谓教训深刻!(莫锦宇)(钦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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