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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21时许,灵山县檀圩镇的陈某(男,23岁)在家中接到同村“阿三”(在逃)的电话,“阿三”在电话中对陈某说檀圩镇四联村委会有人要向他购买毒品******吸食,叫陈某出来同他一起送去给人,并说他在檀圩镇大花坛处等陈某。由于陈某与“阿三”说好赚钱的话就一人各一半,陈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挂电话后就去到檀圩镇大花坛处与“阿三”汇合。接着陈某用从家中开出来的一辆男装摩托车搭“阿三”去到四联村入村路口处。在该处陈某见到购毒者宁某已在那里守候。陈某停车后在一旁放好车,而“阿三”下车后就走近宁某并从身上拿出一包毒品******交给宁某,宁某接毒品后就将购毒款400元钱交给“阿三”。双方刚交易完毕正欲离开时,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陈某与宁某抓获,而“阿三”却趁机逃跑了。公安民警当场从宁某身上缴获到刚才其向“阿三”购得的一包净重1.1克毒品******,之后将陈某与宁某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由于陈某明知“阿三”要去贩毒而仍搭“阿三”到贩毒现场,其行为协助了“阿三”贩毒,已涉嫌贩卖毒品罪。日前,陈某已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莫锦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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