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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害人的亲弟弟,大家给评评理,你们觉得面的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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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1:1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山县黄朝某、黄创某入室偷鸡被发现,杀害了鸡主人,犯罪所得仅为4只阉鸡,价值360元.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黄朝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黄创某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创某向被告人黄朝某提出去偷韦某家的阉鸡.出发前,黄创某指使黄朝某携带刀具备用.
    次日凌晨1时许,黄创某、黄朝某携带蛇皮袋、头灯、水果刀等工具来到韦某某家附近,黄创某拿蛇皮袋进入鸡舍偷鸡,黄朝某在鸡舍外负责望风.

    韦某听到狗叫声,便叫儿子梁某去鸡舍查看.梁某走近鸡舍发现黄朝某,两人撕打在一起.韦某赶来帮儿子,黄朝某拿出水果刀,梁某被刺中胸部和手臂数刀,致失血过多死亡,韦某被刺伤手臂.
    伤人后,黄朝某逃离现场,黄创某则偷走4只阉鸡后离开.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4只阉鸡价值360元,销赃得款被两被告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朝某在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由于犯罪意图不是其提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黄创某属作用相对较小主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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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0:3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粉仔,不判死刑明天又不知哪个老实巴交的家庭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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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22:3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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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23:1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人命了,为什么不立即执行?有个问题,这几个人年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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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23:2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知道是谁想出“缓刑”这么词,导致了附带缓刑的死刑,就特么开玩笑似的。减来减去,最后没过几年,又放出来蹦蹦跳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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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04:54: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缓期就是不用死!杀人不用偿命,哥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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