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通告 灵政告〔2016〕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保护辖区公路桥梁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我县决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上行驶的载货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即:二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同时,车辆载物不得超过公路、桥梁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否则,一经发现并测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实行卸载、处罚,直至拆除车辆改装装置。 二、严禁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均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自行恢复原状,否则将依法查扣车辆并从严处罚。 三、严格货运源头管理。各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装货,禁止为无牌无证及非法改拼装车辆装载;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标准的装载行为,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出站。 四、严厉打击妨碍执法行为。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来源: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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