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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观察:榨饮料行业乱象丛生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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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4: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榨饮料行业乱象丛生亟待规范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人士分析认为,在现榨饮料行业乱象丛生的背景下,此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可谓“正当其时”,这或将是现榨饮料行业摆脱现有乱象、走向规范化之路的开始。

    行业乱象:香精+糖精+果精=“人精”

    地处亚热带的南宁,现榨果蔬饮料在夏秋季节广受市民欢迎,街头随处可见各种提供现榨饮料的店面,餐馆里也经常有各类现榨饮品供顾客选择。但从事现榨饮料行业长达6年的陆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市面上提供的“现榨饮料”,除了少数确实是由果蔬榨汁而成外,大多数都是用水和添加剂勾兑而成,增稠剂、柠檬黄、着色剂、二氧化钛、酸度调节剂等都是这些“现榨饮料”中的常见成分。

    记者采访发现,许多标明提供现榨饮料的饮料店和餐馆并没有水果和蔬菜等原料,且在并不透明的操作间“暗箱操作”。提供的“现榨饮料”大多香味浓郁,口感甚至好于纯正果蔬饮料。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在饮品中添加香精所致。

    每当记者求证所提供的饮料是否为果蔬现榨时,店主、店员要么含糊其词,要么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现榨”,但以各种理由拒绝记者提出观看操作过程的要求。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勾兑饮料利润惊人。一般来说,一杯500毫升的纯现榨饮料成本在10元上下,而勾兑饮料成本不过1元左右。在南宁,一杯这样的现榨饮料在小店一般卖12元至15元,即使在一些奶茶小店、流动摊点也能卖到3元至6元,而在一些餐馆,甚至卖到20元至30元。

    暴利驱使下,餐馆和饮料店使用各种添加剂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业内甚至有现榨饮料行业是“香精+糖精+果精=‘人精’”的说法。

    同时,“劣币驱逐良币”,一些坚持采用果蔬原料榨汁的店主往往竞争不过勾兑饮料,导致能坚持用新鲜果蔬为原料的店面越来越少。

    现榨饮料乱象不仅南宁一地。网上搜索发现,近到玉林、桂林等广西区内城市,远到黑龙江、四川、江苏,现榨饮料乱象时常见诸报端,网友对此也是怨言颇多。有业内人士指出,现榨饮料行业“已经到了不得不整顿的时候”。

   征求意见稿或是行业规范之始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现榨果汁的食材新鲜程度、种类、质量以及操作人员的卫生防护都做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规定,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相关人士认为,这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或将是现榨饮料行业摆脱现有乱象、走向规范化之路的开始。

    南宁女孩杨璟一直是“现榨饮料”的忠实拥趸。直到在媒体上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征求意见稿,她才明白,原以为安全健康的现榨饮料,“也有这么多门道”。

    杨璟的反应代表了不少消费者。记者采访的多位消费者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正规经营现榨果汁的饮料店店主、餐馆经营者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表示欢迎。有店主告诉记者,一旦《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现榨饮料行业将重新洗牌,那些长期以来通过勾兑“现榨饮料”牟取暴利的经营者将“无处遁形”,有助于坚持“质量至上”经营理念的经营者脱颖而出。

    而另一些店主和餐馆则态度暧昧。采访中,不少店主表示“并不知情”,并一再重申自己是“现榨果汁”,但当记者提出要现场查看时,均以各种借口拒绝。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溪蔓认为,这次起草的《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性质上属于国家部门管理规章,是今年3月份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延续性要求。一旦正式发布,现榨饮料行业便能实现有法可依,消费者将可依据这一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溪蔓说,《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现榨饮料的原料、生产过程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规程的性质,对于加强现榨饮料行业自律也具有现实意义。

    各方呼吁:进一步细化规则

    记者采访发现,大家在对现榨饮料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寄予厚望的同时,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也不无担心。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赵雷说,在现榨果汁的供需双方中,供给方和消费者信息并不对称,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辨别果汁真伪的专业知识,这给企业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对这一问题,陆女士建议,有关部门可考虑在正式稿中增加关于现榨果汁操作场所的规定,如规定操作场所必须在消费者可观察的空间内,确保消费者能看到从原料到成品的整个加工过程,以避免店主“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管理办法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不少人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但查处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证据采集也比较困难,实际操作或将遭遇难题。

    对此,王溪曼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现榨饮料经营者向监管部门备案。备案过程中对现榨饮料经营者生产条件和生产资质的检查,将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王溪曼同时提出,由于大多数现榨饮料经营者都是小本经营,为了不增加经营者负担,提倡免费备案。

    还有专家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现榨饮料经营者有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消费者告知饮料的真实成分。(完 新华社记者王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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