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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当今使用人数日趋上升,网络恋爱也逐渐为公众所接受。然而,网络恋爱诈骗等新闻也引起广大网民热议,而相亲、恋爱需要成本,爱情与金钱本是无法分割的,浪漫需要物质的支撑,有时候爱情并不是天长地久。那么,恋爱期间双方的花费,分手后谁来买单呢?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因恋爱期间“消费”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初,原告黄某因择偶通过某网站在互联网网站结识被告何某,不久,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原告为被告共支出108772元,原告黄某认为被告何某是以借钱的方式用于各种支出。现双方已结束了恋爱关系,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7500元。
被告何某认为双方是恋爱期间的花费,也是原告黄某自愿为其的花费,这些钱不是借款,也未立写有借条,而是给予一起共同生活的生活开支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的钱,向法院提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由于原、被告生活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要求,原告转账给被告时也没有向被告表明转账款是借款,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了共同建立家庭,所以认为我打钱给被告还房屋按揭也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看出,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的钱,其本意不是借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借款的合意,不存在借贷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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