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钦州市车辆管理所驻某机动车检测站民警张某、钦州市某机动车检测站业务员黄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书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认定,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黄某在行使机动车查验和办理检验的过程中,在明知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94辆停运旧车不符合检验条件,没有查验机动车的行驶证、保险单真伪情况,也没有在场查看待检车辆的真实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故意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帮助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94辆停运旧车通过年审,共同收受了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好处费人民币17万多元,数额较大,其中张某分得人民币4万元,黄某得人民币9600多元。此外,张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滥用职权,致使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以这批不符合申报燃油补助资金条件的停运旧车申报套取了国家2013年度农村客运、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225万多元。致使国家燃油补贴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该案件的查办是钦州市检察机关集中查办交通运输系统涉“油价补贴”领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当中之一,通过系列案件的查办,震慑犯罪、使犯罪分子不敢腐,有效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等惠民政策的落实。(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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