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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楚王子 于 2016-11-17 22:45 编辑
2016年7月2日9时许,家住灵山县某镇黄某伙同程某甲、程某乙(均另案处理)为了筹措毒资,在灵山县灵城镇鸭行街转往旧菜市场路口转弯处,打开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坐垫,将车斗内的一个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一台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金色苹果6S手机。遂后黄某将盗来的手机销赃给商某某,但因无法解锁,商某某便将该手机退回给被告人黄某。黄某又将该手机交给程某甲叫人解锁。2016年7月5日下午,灵城派出所民警在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将黄某传唤调查,后来黄某电话联系程某甲让其将被盗手机交到灵城派出所。当天晚上,程某甲安排他人将该手机放在灵城派出所大门外。
目前,民警已将被盗手机发还给宁某某,该案将进一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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