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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0:26:30|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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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贴《灵山某超市送过期饮料给顾客》所反映问题的回复
2017年1月 12日,网友“花落无声”在灵山县家园网上反映我县某超市送过期或准备过期饮料的问题,1月13日上午,我局收到该网帖信息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路段的便利店、超市进行核查,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初步确定网友反映的超市为灵山县新圩镇某便利店,现将检查情况回复如下:
1.经查,该店能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4507211560000380,有效期至:2018年1月19日。
2.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有该网友所反映名称为“中沃体质能量牛磺酸型维生素饮料”,但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的该饮料。对该超市仓库进行检查,也未发现有该生产日期批次库存产品。在该店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均没有发现该网友所提到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6日的旺仔牛奶。
由于我局在检查中未发现网帖反映同批次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饮料和牛奶赠品,不排除商家在网友发帖后下架藏匿涉嫌商品的可能。建议发帖人提供更具体的证据线索和信息以便于我局作进一步的查处,也可凭购物小票凭证到该超市进行协商经济赔偿。
在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醒:食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对于所经营的食品或者作为免费赠送的食品必须履行好食品进货查验关,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安全放心。如广大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请及时拔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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