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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装修店铺,夫妻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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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1: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袁某在灵山县经营有一店铺,因急需装修该店铺,袁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某借款,陈某于2015年7月-9月期间共借款人民币285000元给袁某,袁某收到借款后归还了人民币100000元,尚欠陈某借款185000元。2015年12月,袁某写了1张《借条》给陈某。此后,陈某多次向袁某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将袁某及其丈夫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两人共同归还本金及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袁某尚欠陈某借款人民币185000元,有袁某交付陈某收执的《借条》证实,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贷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的规定,袁某应当从起诉次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陈某。

关于袁某所负债务是否应由袁某及其丈夫容某共同偿还问题。经审理查明,本案讼争的借款是袁某和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债务属袁某及其丈夫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给陈某。

综上,法院判决袁某、容某共同归还给陈某陈某本金18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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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1: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的,除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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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2: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期间的财产都是双方共有,而且案中不存在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债务自然是共同担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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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5:3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结婚有时候也是挺悲催的{:2_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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