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都是知书 于 2017-3-3 10:14 编辑
“从第一次向我要钱遭到拒绝后,这10多年来我经常遭到他的殴打和辱骂……”年近70的马大爷向灵山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和威胁申请人;2、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 马大爷有一儿一女,女儿已出嫁。由于妻子溺爱,儿子小学毕业后一直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经常向家里要钱,脾气粗暴,对年老体弱的马大爷实施家庭暴力。 据老人回忆,最近两次家暴一次是在2016年11月,儿子用木棍打向他,幸好当时躲闪及时,身体未受到伤害,但却打坏饮水机;时隔一个月,马大爷又遭受到儿子的殴打,目前他的肩膀还疼痛。在儿子实施暴力后,马大爷选择了报警,派出所民警虽然对儿子进行了教育,但马大爷认为儿子对其进行家暴的行为已持续多年,其还会面临着随时遭到家暴的危险,故向灵山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马大爷因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予受理,但其仅向我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有关2016年12月其遭到家暴报警的出警处理情况作为证据,难以证明其受到被申请人殴打或面临现实危险,未能形成其长期遭到家暴的完整证据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马大爷的申请。 负责本案的李法官表示,申请人马大爷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相关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其长期遭受家暴的事实,无法为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一、二项我们不难理解,那么第三项在具体的案例中应该如何判断呢?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长期遭受家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且将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好,如受伤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警察出警处理情况记录、调解笔录等,这样才能为遭受家暴的行为提供更多证据。二是法官应不仅要根据法理上的判断标准,结合日常情理及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认定,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向实事求真,多方走访调查,实地求证,向当事人邻里亲朋、当地妇联、居(村)委会全面了解情况,才能呢个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新的救助途径。家暴受害人更要知法、懂法,学会收集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家暴”说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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