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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警方依法查处2名网上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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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县警方依法查处2名网上传播“灵山浦北有人偷抢小孩”谣言者。
    近来,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络上出现灵山、浦北有人偷抢小孩的信息。该信息发布后,被网民通过微信、QQ等网络媒介大量转发,引起群众恐慌,引发社会关注,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县公安局核实,该内容纯属谣言,随即在官方微博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朋友圈发出了辟谣通知。
  在钦州市公安局的协助下,2月23日、27日,我县警方查获了前期在网络微信传谣的两名人员,查明了事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1日,三隆镇某校学生小乔(化名),使用其父亲手机登录微信时,发现有人在微信群上发布一条关于在灵山、浦北等地发生多起偷抢小孩子解剖偷器官的信息,小乔在未对此信息进行甄别、核实的情况下,将此信息在其亲友微信群上进行转发,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小乔是未成年人,属初犯,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明显悔改表现,民警对小乔进行警告教育,并责成其家属对其严加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17年2月21日,平南镇的谭某信使用手机微信时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上发布一条关于在灵山、浦北等地发生多起偷抢小孩子解剖偷器官的信息,谭某信在未对此信息进行甄别、核实的情况下,将此信息在其亲友微信群上进行转发,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谭某信认错态度良好,有明显悔改表现,又属初犯,且患有严重疾病,民警对谭某信进行警告教育。
  警方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论自由是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 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要坚守法律道德底线,坚决抵制、积极举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灵山县政府网)

微信朋友圈谣言截图

微信朋友圈谣言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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