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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问灵山民政局为何克扣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贴费?》网帖的回复 现就网帖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2011年8月1日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6〕53号)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文件明确“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不同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13168元、12424元、12280元。 灵山县民政局依法行政,全面落实优抚政策,每月按时将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划拨到优抚对象个人银行帐户,不存在网帖所说的“克扣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的现象。 在此,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欢迎大家的监督! 最后,祝全县优抚对象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灵山县民政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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