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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乏出现替他人保管财物的现象,但是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替他人保管的。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替亲戚保管自制枪支的案件,劳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劳某明知其小舅子刘某(已判决)交由其保管的是一支由射钉枪改制成的单管火药枪,而将该枪支藏于其住宅卧室的床底下。2016年11月29日8时许,灵山县公安局在劳某住宅处的卧室床底下缴获涉案的枪支。经鉴定,涉案的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单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劳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某非法持有枪支,劳某代为保管,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劳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且劳某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需遵纪守法,切不可擅自持有或帮助他人保管枪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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