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亲爱的楚王子:真诚回应民生系列之四曝光灵山某多中学校长廖某某利用上班时间回娘家争认“祖宗地”》 致亲爱的楚王子: 拖你的福,我见识了是非曲直可以如此颠倒!看来你也是个法律爱好者,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女儿廖小某,我们来谈一谈法律,我打算从刑事到民事,从民事到行政法都跟你谈一谈: 一、捏造虚假信息,散播谣言,构成诽谤罪,最高可获刑7年 (一)《民生系列之四:曝光灵山某多中学校长廖某某利用上班时间回娘家争认“祖宗地”》疑点重重 1、疑点一:所谓的“群众”反映不是普通群众,真实性存疑 楚王子你称“笔者接到灵山县三海街道办旺圩村委部份村群众反映”,所谓的群众不知是哪些普通群众。如此了解我家外公被侵占土地的亩数、拿到宁凯忠和村委会的霸道协议书、还有相关部门组织调解的时间、情况。不是普通群众,那么其所谓的反映就是具备强烈的目的性了,具备的强烈目的性的“反映”,其真实性几何就很值得考究了! 2、疑点二:何谓“强行私自认回祖宗地”,哪里看出强行私自认回? 如果是强行私自认回,就不存在多次与旺圩村委会、旺圩理事会、三海街道办、政府多次开会协调事宜,也就不会存在多次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书》请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果真的可以强行私自认回,那所谓被抢回的不是10几亩,而是几百亩,好吗?还用辛辛苦苦走法律程序? 3、疑点三:文章后面的附图都是双方调解的现场图片,特别是在室内的那张,政府部门领导正在讲话进行调解,这样的照片只有村委会和政府部门有,怎么会流出? 2017年4月27日,当天参与调解的有村委会、三海街道办、司法所、综治办、纪委书记。政府参与调解拍摄的现场照片,是工作照片,就算不属于国家机密,也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档案,一般人不得随意翻看流传。老百姓相信政府相信党,才会毫无防备,才会在允许政府、村委会在不经同意的情况下拍下照片。如果有关部门如此随意的将照片泄出,并且还是交到了颠倒是非的人手上,我想,换了谁,都不乐意。是违规,还是违法?侵犯肖像权什么的,这里暂且不表。 4、疑点四:所谓的《合同书》只能证明承包事实,并不能证明土地权属 你出示的那一份2008年的3月10日的《合同书》,没错,正好说明了旺圩村委会将有关土地承包给宁凯忠。但却无法证明这块土地的权属究竟归谁?并且,在多方协调下,近几年,旺圩村委会会把每年的承包金拿一部分给我外公。如果说土地完全不属于我外公的,旺圩村委会又如何会把承包金给我外公呢? 你也知道,土地权属是应该由政府确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证明的。我非常赞同,所以你是拿什么证明土地是谁的呢?到底是谁侵占了谁的呢? 5、疑点五:“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当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同时给宁凯忠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哪里? 如果真有记者或相关部门感兴趣实地调查当地村民,凡是年纪有五六十岁的村民都知道土地的来龙去脉,知道宁凯忠所谓“ 合法承包” 土地上种的芒果、杨桃、荔枝、龙眼这些几十年的老树都是我外公一手栽种,辛辛苦苦培育的。只是没想到前人种树,种了就被宁凯忠带人拿枪威胁赶跑,他倒好,来了个“ 后人乘凉” 。到底是谁给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几十年了,我外公不但不能享用自己种植的果树,还被迫远离祖屋,到别处居住谋生。而所谓的恶劣影响,大抵是因为宁凯忠占的不止是我外公的地,还有其他几家的,大家都来跟他讨还吧。
6、疑点六:说星期四廖某某不该出现在调解现场,工作时间多次私自参与民间纠纷,请假还要向教育部门汇报去向。 首先,作为教师,请假单位的规定,你怎么知道我爸没请假? 其次,什么叫私自参与民间纠纷?家里的事,我爸还没资格没权利帮个忙了?你这种人能说这话,不是没老婆就是不爱老婆的。再说了,不私自处理,难道请上你啊?还是请上教育部门全体同志,还是请哪些大神一起去啊?要这么说,普通教师、校长都不用处理家事了。否则就叫插手了! 再次,为啥我爸不能出现在调解现场啊?政府部门都通知了,还拒绝配合啊?按你这逻辑,我爸应该说我是老师还是校长,忙,走不开,要跟部门领导一一汇报一一批准才能走呢!那你估计该说他耍大牌啦! 最后,按照楚王子的逻辑,一名教师就不该参与到纠纷当中来。如果说一个教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这么难,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呢?如果说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都应该受到限制和阻止,那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就应该一声不吭自己偷偷忍着?那国家要法律何用?要政府、要公检法何用?请楚王子赐教。 7、疑点七:说廖某某多次参与纠纷处理 对这一点,我只想说,要不是我那脾气好的老爸多次参与,阻止村民斗气、缓和被侵占土地村民的情绪,背后让你发文的那些人早被揍800回了!好了,这回你这一发文,我已经让我老爸保证不参与了。我已经严肃批评他了,啥破事,你去阻止干嘛,跟你有啥关系,爱揍揍呗,你又不是派出所也不是维稳办!老头子这回还是比较听话的,可多亏了你! (二)我们来谈谈你所涉及的罪名: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1、诽谤罪,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播虚假信息,最高可获刑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在微信上、网络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解释》规定的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已经把这么明确的信息提供给你了,你自己看看浏览量,再多转发转发就够了,我会随时关注,截图保存证据的。 2.、除了诽谤罪,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给你普及下《解释》发布的背景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扼制这种违法行为,两高发布了了《解释》。这是顺便给你普及下法律发布的背景,国家这么忙还得给你们这种人制定法律,我觉得你们是很厉害的! 法律制定出来肯定是要用的,如果你乐意为此献身,我也是很佩服的! 4、你需要了解下“情节严重”的规定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我亲爱的老爸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一直在教育线上兢兢业业并荣获各种优秀工作者的称号。受如此诽谤也不知道他心理素质怎么样?你知道的,那一代人,有啥事都是闷在心里,如果我老爸为此被折腾出点精神失常啥的……你说说,这可咋整?!我妈心理素质也是尤其差的,老家的小狗死了也会伤心半天,所以,如果真闹出什么后果,你可以先掂量掂量! 二、侵犯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实话说,你在本地的知名网站发帖,效果真的非常好,已经开始对我爸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那么,侵权的行为已经发生,侵权的后果已经造成,我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告你侵权,并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发帖之心,昭然若揭。如有理有据,走行政程序。 整个帖子的内容,在维护谁的利益,昭然若揭。若是问心无愧,何必如此狗急跳墙,在政府部门多次调解的情况下,在我外公走合法途径争取自己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是非颠倒,拿我爸“利用工作时间参与调解”来大做文章。如证据确凿,可有行政程序、民事程序都可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必拿我家老头子那点子“工作时间”的事来大肆宣扬?!从头到尾透着一股子心虚的味! 四、欺负一个抗日老革命,不知居心何在 外公是个抗日老革命,抗战胜利后就回家继续耕种。2015年很荣幸拿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老人家也只是希望有生之年能魂归故土,回到曾经居住的地方养老静休。这么一点心愿也难如愿,这么一点清净也要被打扰! 楚王子,你要是有种,真的觉得自己所报道的是事实,不怕承担任何后果,留个地址和联系方式,我给你发《律师函》,我们慢慢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