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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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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1: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某处罚行政拘留十日,现已执行。

    5月5日,县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新圩镇秧地塘村委高坡梁十四孵房(种鸡养殖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据调查,梁十四孵房(种鸡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梁某利用潜水泵通过临时搭建的塑料管道,抽排约140立方米未经处理的禽畜养殖废弃物入大江坪江,造成下游江水氨氮项目浓度超标,影响了下游县自来水公司第一水厂的取水。

    梁十四孵房(种鸡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规定。县环境保护局于5月8日对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5月19日进行行政处罚,并于6月初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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