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霸动霸tua 于 2017-8-16 09:16 编辑
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召开了“诉讼式审查”逮捕现场会。这是该院又一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机制审理逮捕案件,也是今年第一次由该院侦查监督科主动联系派驻陆屋检察室联合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 今年6月4日傍晚,家住广西灵山县陆屋镇广隆村委会横山一队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阿善(化名)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中犯罪嫌疑人梁某将被害人梁某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阿善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灵山县公安局遂向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 在现场会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案件事实充分发表意见;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社会危险性发表了意见;被害人的家属则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认罪态度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检察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诉讼式审查过程进行了记录,综合案卷材料、相关证据作出了专业判断,鉴于犯罪嫌疑人梁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也没有刑事犯罪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无逮捕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之规定,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次审查逮捕案件是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又一次大胆尝试。过去,检察机关是通过书面审查、提审犯罪嫌疑人,再经过证据复核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审查过程相对封闭。而“诉讼式”审查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实现了审查过程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使办案工作真正地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透明执法。(文 陶家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