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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新居落成,被邀参加盛典,本是好事一桩,然而,竟有人把好事搅成坏事。家住灵山县陆屋镇街上居民黄某某,在参加友人的新居落成庆典时,竟妄乎所以,酒后乱性,强奸妇女,触犯刑法,11月16日,黄某某因犯强奸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1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应邀到陆屋街的友人处饮入屋酒,其酒后走上新宅三楼,见到该楼层一房间内有一妇女睡在床上,遂入房采用暴力手段,将在床上休息的妇女强奸一次。被害人被强奸后即走出房间并向他人哭诉告发被告人黄某某的强奸罪行,后由知情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天接报案后出警将还在友人家中的黄某某拘传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作出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10月13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自归案后坦白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又因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其以前因盗窃被判过刑,属于有前科,也应对其从严惩处。经综合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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