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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春天 于 2011-11-25 12:11 编辑
二十出头的青年,正是青春好年华,然而,家住灵山县新圩镇邓家村的村民蒙某某,却因索取保护费不成而寻衅滋事,终被判刑二年三个月,本应是有为的青年,却因一时的糊涂而被毁了。
200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独自一人在索取秦某某的保护费未果后,便伙同其他5人(均已判刑)持刀、木棍等器械,窜到位于新圩镇新华街秦某某游戏机室,共同持棍砸坏价值人民币12160元的游戏机13台,并殴打机主秦某某。2011年6月22日,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0月11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蒙某某提起公诉。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于10月3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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