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百色一名19岁男子偷开家里的面包车出门,还将车交给13岁的少年驾驶!不料发生事故,车辆翻下山崖,车上4人1死3伤。
9月21日晚,百色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该县猪场乡那绍村新大龙山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翻下山底,一人死亡,请求交警大队出警。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受伤男孩坐在路边,一辆小型客车翻下距离路面140多米深的山崖,后被树木卡住才得以停下来,车顶严重变形。车上4人均被甩出车外,其中1人经医生检查确定死亡,另有三人受伤。
初步调查得知,当天早上,死者古某某(男,19岁)无机动车驾驶证,偷偷将其哥放在家中的一辆小型客车开出来,与堂弟古某(男,17岁)一路由金钟山乡开往猪场乡玩耍,在猪场乡街上遇见王某(男,13岁,在校学生),随后将车交给王某及古某,由王某在该乡的广场上练习驾驶技术约2小时。
傍晚时分,王某邀请古某某、古某两人以及朋友杨某(男,15岁,在校学生)一起到邻村的朋友家为其过生日。简单吃完晚饭后,一行四人便驾车踏上回家的路。
途中由于王某想学习驾驶车辆,古某某便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一路上,王某与古某某交谈甚欢,当车辆行驶至那绍村新大龙山屯一个右拐弯路段时,王某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造成车上乘客古某某当场死亡、其余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警示:无证驾驶危害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
而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
对于无证驾驶的处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长应该知道这些
来源:广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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