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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灵山县的伍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家庭暴力,怒而起诉离婚,但因没有提供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被灵山法院驳回起诉。
伍某和张某于2005年6月结婚,生育有一子一女。伍某诉称张某有严重的夫权主义思想,脾气暴躁,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令其身心受到伤害。每次被丈夫殴打,伍某便不得已回娘家居住。从2010年11月起,伍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回娘家居住至今。张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伍某,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希望法院准予伍某和张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所提供的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其有亲属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伍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伍某承担。故驳回了伍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法官提醒广大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注意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以便在维权的时候获得支持。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证:在遭受家暴时大声呼救,引起邻居注意或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以便有目击证人能够证实,要求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形成文字记录;如受到伤害,可以及时到派出所要求出具伤情鉴定函,通过程序进行法医鉴定,保留受伤时的照片及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向警察叙述事情缘由及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是最有力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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