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灵山县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 办公室 | 组织部 | 宣传部 | 统一战线工作部 | 政法委员会 |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办公室) | 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县司法局) | 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办公室) |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宣传部) | 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县教育局) |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 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 | 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 | 说明:中共灵山县委员会设置纪检监察机关 1 个,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 10 个(设在相关部门的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的事机构不计入机构限额)。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办公室挂政策研究室、机要保密办公室(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国家保密局)、县档案局牌子;组织部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县公务员局牌子;宣传部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新闻出版局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挂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
灵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办公室 | 发展和改革局 | 教育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业农村局 | 商务局 |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计局 | 扶贫开发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审批局 | 说明:灵山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 26 个。其中,办公室挂外事办公室牌子;发展和改革局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局挂科学技术局牌子;公安局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自然资源局挂林业局、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自治区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县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县监察委员会。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县监察局的职责,以及县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县监察委员会,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县监察局。 (2)组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3)将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4)将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 (5)组建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加挂县外事办公室牌子。 (6)组建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7)将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2. 加强党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2)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县公务员局牌子。 (3)县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县文化体育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县新闻出版局牌子。 (4)县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将县政府办公室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5)县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县政府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统战部。将县政府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职责划归县侨联行使。 3. 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县自然资源局。将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业局的草原(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县林业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和单设的县林业局。 (2)组建县农业农村局。将县农业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农业局。 (3)组建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将县文化体育广电局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管理职责,县政府办公室的旅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文化体育广电局。 (4)组建县卫生健康局。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县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以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承担。 不再保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组建县应急管理局。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县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县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县农业局的草原(地)防火、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县防汛抗旱防风、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重新组建县司法局。将县司法局的职责,县政府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8)优化县审计局职责。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9)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县政府办公室的知识产权相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组建县医疗保障局。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公安局承担。
(二)与自治区党政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自治区党政机构基本对应设置的其他机构 县委办公室、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2)将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将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由县委办公室领导调整为县委工作机关。 (4)将县委老干部局由县委组织部领导调整为在县委组织部加挂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县委老干部局。 (5)优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6)优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将县政府办公室的科学技术管理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加挂县科学技术局牌子。 (7)优化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将县农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8)组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和水库移民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督查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绩效考评职责整合,组建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作为县委工作机关。 (2)组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管理职责,相关机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3)组建县行政审批局。将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务服务管理职责和相关机构承担的行政许可权职责整合,组建县行政审批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4)将事业单位县档案局(县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归县委办公室,保留县档案局牌子。县档案馆由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县委办公室代管。 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 夯实基层基础,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组织架构、用编用人制度和财政管理模式。整合优化镇(街道)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结合实际,在“四所合一”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镇(街道)机构职能整合力度,推行“多所合一”。理顺县级部门与镇(街道)的关系,县级部门派驻在镇(街道)的机构,尽可能下放镇(街道)并与有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强化镇(街道)对事业站所的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工作考核以镇(街道)为主,干部任免应当听取所在镇(街道)意见。县级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统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 5 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这些领域的执法职能和队伍整合到位,实行统一执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县级执法队伍原则上整合控制在 8 支以内。 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乡镇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及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三)深化县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县人大机构改革 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将县人大法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县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2.深化县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县政协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县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职责调整到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县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县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深化县委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将县广播电视台更名为县融媒体中心,作为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县委宣传部代管。 在巩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把机构改革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一事通办”改革,力争让办事企业和群众“进一扇门”“跑一次腿”就能办成“一件事情”。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一张网”,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推进直接服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部门的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在自治区核定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单位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挂牌机构不得实体化。从严控制内设机构设置,规范领导职数职级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