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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整治县城市容市貌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必须停止超出门槛经营、作业、堆放、停放等占道行为,并自行清理撤走所有占道物品。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理,并以料抵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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龘龘 发表于 2019-4-22 21:49 是啦,哈啰都被逼走了
我是农民 发表于 2019-4-23 17:28 什么时候把江南路、湘桂等一带占车位的轮胎什么的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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