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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一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违法,面对民警执法检查时拒不配合,不但辱骂民警,还拿出铁锤挥舞并扬言:谁碰我的三轮车我就砸谁……5月29日,这名“任性”的驾驶员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5月29日18时许,灵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灵城中队民警在县城江南路江南桥路段巡逻执勤时,查获一辆在城区三轮车限行区域行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民警上前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但该男子情绪激动,大声辱骂执勤民警,态度十分恶劣。见民警始终保持克制,男子越发嚣张,不仅对执勤民警百般刁难,还在座位底下拿出铁锤挥舞威胁民警,并扬言到:“谁碰我的三轮车我就砸谁…”
为稳定男子的情绪,民警耐心的对其进行规劝,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但该男子拒不配合执法还一直出言不逊。在对该男子反复劝说及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移交辖区灵城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经查,该男子叫马某春(灵山县沙坪镇人),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当日,马某春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城江南路江南桥路段时,刚好被巡逻执勤至此处的交警发现。在被交警拦下后,其恼羞成怒,拒绝配合民警执法,还多次辱骂、并拿出铁锤挥舞威胁民警,企图逃避处罚。
目前,马某春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阻碍执法是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和漠视,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更是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
公安民警一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如对执法存有疑义,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普法知识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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