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敏等人敲诈勒索团伙成员一审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8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敏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16年以来,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等人互相纠集,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多次对在灵山县沙坪镇思榜村委会一山岭上的三个卖淫窝点索要“保护费”,共索取人民币约34000元。
陈某光、陈某权等人寻衅滋事团伙成员一审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9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光、陈某权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二年;
被告人蒙某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陈某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3至4月,陈某光、陈某权、陈某新、蒙某钊、陈某兑等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打砸他人的小汽车,造成两人受伤,损毁他人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64元。
李某辉、李某业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团伙成员一审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2日,灵山县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李某业、李某扬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李某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李某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钊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赖某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2日15时许,灵山县旧州镇旧车站附近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这是一起涉及多人的有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集团所为,斗殴双方都有一个固定组织,一方是以李某业为首的“武道门”( 后改名为“善战门”) ;另一方是以张某东为首的“挑战门”。在该起聚众斗殴案发生前,双方还因为琐事引发了多起寻衅滋事案。
冯某海、冯某凤等人敲诈勒索、诈骗团伙成员一审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8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冯某海、冯某凤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冯某海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被告人冯某凤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被告人赖某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邓某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凌某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韦某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以来,冯某海、冯某凤、赖某征、邓某贵、凌某花、韦某燕等人在灵山县陆屋镇密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可以出千的麻将机,通过引诱受害人开房打麻将赌博,在打麻将中出千诈骗他人财物。由于麻将机失灵,导致受害人赢钱。后冯某海等人以受害人出千为由,将受害人挟持至陆屋镇富久村一祠堂附近进行殴打、威胁、恐吓,索要受害人十万元。由于受害人一时没有筹到钱,冯某海等人就强迫受害人将其所有的两辆小轿车以每辆5万元价格抵押,并强行抢去现金3200元。
冯某海等人还先后5次在伯劳镇、武利镇等地通过在受害人饮食中下药、引诱受害人参与赌博,再在赌博中出千的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的财物,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影响恶劣。
廖某宇、黄某钧等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团伙成员一审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8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廖某宇、黄某钧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廖某宇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黄某钧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谭某海犯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6千元。
被告人檀某胜犯聚众斗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被告人侯某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被告人檀某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被告人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被告人陈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干元。
被告人谭某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檀某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廖某宇、黄某钧因与其公司的陈某有矛盾,纠集有盗窃、抢夺、贩卖毒品前科的檀某胜、王某先、谭某海等人在灵山县城荔香大道一广场处与陈某进行谈判,后引发聚众斗殴,致使陈某被打伤。
2018年8月,廖某宇、黄某钧冒充“市政执法人员”,私自拦停非法运输煤气的车辆,多次对非法运输煤气的行为人进行敲诈勒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内容来源:灵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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