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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1991年的灵城仔谢某权,未满18岁时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出监刚得半年,又实施抢夺,再次犯罪。近日,其又被灵山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生不学好,三年两进宫,真是令人惋惜啊。
2011年9月21日14时许,无所事事的被告人谢某权,在灵城镇的凤凰街路口处闲逛,正好看见戴着金耳环的马某娟和马某梅路过此处,遂产生要抢夺金耳环的歹意,随即尾随,伺机下手。当跟至江南路时,便乘两人不备,上前抢走了马某娟的两只金耳环,然后趁机迅速逃走。经鉴定,被抢的两只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576元,后被告人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常言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谢某权抢得耳环后的第二天,依然象无事一样出街闲逛,当他在灵城镇燕山路中医院对面的小吃店买东西吃时,恰好被害人马某娟路过此地,她一眼便认出了抢夺者谢某权,便迅速报警,谢某权遂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到法院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抢夺罪,且被告人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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