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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货运超限超载车辆通行钦州市高速公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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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23: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和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对通行钦州市(含灵山县、浦北县)行政辖区内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实行严管措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包含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前广场、高速公路引路等。对违反规定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扣分。运载不可解体大宗货物超限超载车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特此通告。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公安局
2019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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