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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黄柯受贿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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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09: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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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黄柯受贿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黄柯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23万元(含被告人黄柯退到中共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民币17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713.1237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柯犯受贿罪成立。遂根据被告人黄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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