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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无情,检察有爱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慰问烧伤未成年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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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6 0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件了解下吧……


2020年1月18日晚,位于灵山县佛子镇某村委会的孙某萍一家五口及其本人遭到不同程度的烧伤,也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创伤。当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孙某幸手提一小瓶汽油到孙某萍家中,因对旧事怀恨在心,便将汽油倒向孙某萍家中房间地上的火盘,致使孙某萍一家五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烧伤,其奶奶江某英的伤势程度较为严重,至今仍在住院治疗,孙某萍和其母亲谢某幸、父亲孙某伟为轻伤,其爷爷孙某忠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其四人现仍在家中康复治疗,其一家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生活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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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萍被火烧毁的家

为全力帮助孙某萍一家走出困境,面对因烧伤而显得脸色苍白、身子羸弱而才九岁的孙某萍,作为办理该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包城鼓励她坚强面对身体的病痛,用乐观的态度战胜苦难,保持良好的心态,早日恢复健康,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结合受害人的家庭处境,主动与该院综合业务部联系,最大程度帮助孙某萍一家走出困境。

搜狗截图20200416091707.jpg
综合业务部主任陈源根据国家司法救助原则,主动告知孙某萍家属有依法提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并协助其家属提出救助申请。离别之际,检察官鼓励他们乐观面对生活。


火烧无情,检察有爱。检察官通过走访慰问、到家中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把检察服务“送到家”,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灵山检察司法为民的宗旨。


普及: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为: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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