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灵山现将划定露天禁烧区 ↓↓↓ 灵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钦政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秸秆禁烧是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其中,秸秆具体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三、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露天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区域。主要包括作为重点管控区的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高铁)等道路沿线周围区域和其他区域。 (一)重点管控区:灵山县县城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 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 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包括灵城街道、三海街道和佛子镇、新圩镇、檀圩镇、平南镇等镇部分区域。 (二)集镇建成区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 (三)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加油站、爆竹厂、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林地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糖料蔗“双高”基地。 (八)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四、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范围。
五、管控要求 秸秆露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炼山焚烧等行为。在秸秆限烧区内,重大节日和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不得露天烧秸秆。 在秸秆露天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六、管理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灵山县秸秆露天焚烧重点管控区示意图 ▼▼▼
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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