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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手机一拍一传就有可能被全世界看到,自媒体获得关注、流量和收益,围观的人获得快餐式信息,满足好奇心或者猎奇心。
我想问:未经当事人允许,或当事人在不知情中充当了“主演”“群演”或更恶劣的工具人,算不算一种无礼侵犯?算不算一种权利滥用?即使当事人同意,那当事人是不是也有提前知情权,有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或程度来配合的权利?悄咪咪地开着摄像头不声不响算怎么回事,请问。
不是每个人都需要透明公开,不是每个地方都像军事重地或者机场一样有专门的防御系统。什么尚方宝剑都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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