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图片(图片来源:灵山警方)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认回祖宗地为由,雇请钟某某驾驶勾机对灵山县陆屋镇某村范围的树木进行毁坏。在被被告人陈某某毁坏的树木中,有一棵疑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经鉴定,被毁坏的树种确认为香樟植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木的立木蓄积量是0.27立方米。近日,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朋友们:无论是出于便利生产、生活还是出于公益目的,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种植的樟树,也不论采伐的是他人的还是自己的樟树,只要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都要受到法律的追责。砍树容易,坐牢不易,且行且珍惜!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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