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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嘿!兄弟,一起做大生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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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09: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在半路有人过来
“热情相邀”做生意赚大钱
你以为真的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天真!
这都是骗子为你精心准备的话术
灵山无业男子陆某等5人设下骗局
自导自演了一场做生意的“大戏”
在高利润的诱惑下
被害人陈某某一下就被骗走7万元
这种套路你也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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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陆某、陆某能伙同陆某威、黄某侯、黄某强(均已判刑)五人各自驾驶摩托车窜至灵山县某镇街上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在选定被害人陈某某作为作案目标后,由陆某假扮外地老板,黄某侯则假扮某镇土地所的“梁主任”,陆某威假扮某镇某厂厂长的弟弟,编造以合伙买卖药品“氨基酸”赚取高利润为由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诈骗。在陆某威、黄某侯、陆某作案的过程中,黄某强、陆某能负责在周围“看水”,防止被人识破骗局,以保护陆某威、黄某侯、陆某的安全。陆某威、黄某侯、陆某成功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当天上午10时许,陈某某从家中和银行取出7万元现金。黄某侯用摩托车搭其到某镇政府后面的水泥路处,随后黄某侯与黄某强、陆某能合伙强行抢走陈某某的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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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日前,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陆某、陆某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经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陆某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陆某能、陆某威、黄某侯、黄某强共同退赔人民币7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法条链接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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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财亦有道,守法第一条。只有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才能安享勤劳致富的快乐,切勿动不劳而获的歪脑筋,否则等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温馨提醒:投资有风险,合伙需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商机”,要辨别真伪,小心谨慎投资。一旦发现被骗,请立即报警,切勿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欺骗更多受害人。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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