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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男子酒后强奸女子,用2万元唆使她改口供!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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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10: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钦州市一名男子陆某炳酒后对女子黄某实施了强奸。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民警告诉南国早报记者,陆某炳是灵山人,近期在钦北区那蒙镇务工。

案发经过

7月16日晚,陆某炳约上潘某等几个朋友吃宵夜,潘某还带上女子黄某。几人喝到凌晨,陆某炳与黄某一起将喝醉的潘某送回家后,陆某炳对黄某实施了强奸。

案发后,黄某报警。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20日下午,黄某在潘某等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更改口供称是因借款纠纷而报的强奸案,还要求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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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陆某炳。警方供图

但根据民警的判断,受害人黄某在第一时间报案,真实性很大。
随后,民警对黄某进行了深入问询,郑重告知黄某报假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黄某说出了事情真相。
原来,陆某炳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委托自己的堂叔陆某、老表班某及朋友潘某多次对黄某和她的外婆威逼利诱。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陆某炳向黄某赔偿2万元,黄某到公安机关将口供改成其是因借款纠纷而报的强奸案。
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完成了收付款。
黄某供述实情后,民警立即对潘某等人实施控制,并于21日将陆某炳抓获。
目前,班某、潘某、陆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陆某炳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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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左二)、潘某(右二)被刑事拘留。警方供图

录假口供,需承担什么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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