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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超50千克!钦州中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黄天飞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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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9 11: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8月2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黄天飞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天飞依约在广州市增城区A小区门口将两块海洛因(共计701.15克)贩卖给张某(已另案判刑),而后前往增城区B小区从张某的妻子陆某处收取毒资19万元。收取毒资后,黄天飞驾车返程,途中被公安人员拦截,黄天飞弃车逃离,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及毒资19万元被当场查获。

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天飞与同案被告人曹某合(已判刑)电话联络后,从广西灵山县搭乘同一辆客运班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运输毒品。12月24日4时许,黄天飞、曹某合在东莞市某市场附近从他人处接取甲基苯丙胺,二人将所接取的50包甲基苯丙胺平均分装进两只纸箱。同日早上,二人分别携带两只纸箱搭乘客运班车从广东返回灵山县。后公安人员在灵山县城东收费站抓获黄天飞、曹某合,并当场从两只纸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010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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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天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责突出。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天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黄天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天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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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在执行死刑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黄天飞会见了近亲属。



来源:钦州中院
卡通配图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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