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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让灵山企业老板放心搞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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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 12: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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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并听取了县人大代表、公安侦查机关的意见,最终就案件的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对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相对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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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宽大处理,让我在中秋、国庆节过得更安心,今后我会吸取教训并尽快补办相关的用地手续。”灵山县民营企业家陈某某感激说到。
案情回顾
2010年陈某某在租用灵山县灵城街道棠梨村委会扁塘村凉水麓的林地后,在未申办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平整硬化了凉水麓的林地建设了鸡场,改变林地用途从事养殖业。2020年5月22日,陈某某主动到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告知存在违法事实。公安机关经过核查,涉案林地面积为1.02公顷(15.3亩),该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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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2日,该案移送灵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并过后实地走访调查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该企业在当地属于较大型的种鸡生产企业,吸纳当地不少劳动力,此外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此前并无犯罪记录,其表示对需要办证并不知情并保证以后会依法补办相关的用地手续。综合案件情况,检察官决定利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侦查机关等各方意见,最终认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拟对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相对不诉决定。
这次公开听证取得预期效果,落实了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精神,达到政治、法治、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了6件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5件,适用率达83.3%,依法对其中4件作出相对不诉处理,有力为地方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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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温馨提醒: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当被毁坏耕地、林地数量达到相关的刑事立案标准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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