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聚餐饮酒本是乐事可一旦喝醉就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
最近,广西玉林就有人因喝酒丧命 同桌的8人都摊上事了! ↓↓↓
一人身亡,8人挨赔!
近日,玉林市容县浪水镇白饭村某小卖部里,9位外地打工回乡的同村好友,聚餐喝酒,诉说昨天的工作得失,畅谈未来人生理想。大家越喝越有“状态”,喝了本地白酒、支装白酒,还从小卖部买了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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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酒界“瘾君子”,父亲眼中的“烂饮儿”,自然是喝多了。次日凌晨3时许,酒局散罢,各自回家。但是李某某已酒醉,走不了路,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当时一起喝酒的人,有人打电话通知了李某某的父亲,称李某某已酒醉让其留意李某某,随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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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八点,小卖部老板娘到铺面开门,见李某某睡在椅子上,叫又叫不醒,紧接着请来张某某帮忙叫醒。张某某到来一看,发现李某某已没有生命迹象。小卖部老板当即报警。
白饭村值班干部很快到了现场维持秩序,安抚家属;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调查事实证据,并通知了法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是酒醉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排除他杀。
事后,死者李某某的父母认为聚餐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他8名同饮者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但这8名同饮者认为李某某的父母要求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太高,且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浪水镇白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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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努力安抚死者家属,深入了解情况,综合分析案情,参考 “广西普法网”等刊登的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阻、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等共9人聚餐喝酒至深夜,在李某某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其他8名同饮者虽然电话通知其父亲留意李某某已酒醉,尽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酒局散罢,各自回家,放任李某某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喝酒者的过错程度,最终,矛盾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其他8名同饮者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47000元(壹拾肆万柒仟元)给李某某父母,同时承担李某某的丧葬费用;李某某父母收到款项后,不能以同种理由追究其他8名同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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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饮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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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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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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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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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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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法在容县 ,灵山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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