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通告 灵政告[2020]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管理程序和城市规划建设,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审批。对农村村(居)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的规定申请批准。未经审批的,一律禁止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水电等相关企业,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二、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土地规划管理,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自2020年7月3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乱占耕地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辖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肃追责。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四、举报渠道。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违法行为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0777-12388县,自然资源局:0777-6428216,县农业农村局:0777-6423006。
五、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施行。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 14 日
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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