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于2021年起统一全区大病保险有关政策,包括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8个方面。
据了解,这8个方面的统一,包括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筹资标准、招标管理、盈亏分担机制、“一站式”服务及监督管理等。
其中,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暂统一定为8000元,以后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相关要求。
在支付比例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统一达到60%以上。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不同将有不同的支付标准。报销额度将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筹资标准则结合近年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出、大病保险赔付率趋势等情况,由自治区医保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讨合理确定,并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收支结余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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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统一为以下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应达到60%以上。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1.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2.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70%;
3.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
4.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以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5%、10%。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15%、20%。
来源丨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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