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不开那么快,就不会酿成惨剧”“如果我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无证驾驶摩托车”“如果……” 12月2日,灵山县文利镇21岁青年男子苏某旭收到灵山县公安局的一纸《立案告知书》时后悔不已。 事情得从今年“双11”(11月11日)那天说起。当天16时19分许,苏某旭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苏某琰行驶至国道209线檀圩镇见田村委路段,适遇劳某光(男,71岁,灵山县檀圩镇人)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劳某浩正通过马路,随后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劳某光不幸当场死亡,苏某旭、苏某琰、劳某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过调取监控及结合现场的认真勘查,民警初步判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苏某旭严重超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行经村庄、路口、限速40公里每小时,而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已经超过80公里每小时。 经调查得知,苏某旭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以6800元价格在网上购买的,没有行驶证、发票、合格证及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车辆安装的也是假号牌。根据苏某旭的违法事实和事故起因,灵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判定苏某旭承担主要责任。
目前,苏某旭已被灵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否则,所产生的行为责任,由交通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钦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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