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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及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限于2020年12月10日前自行清除并恢复地貌原装。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县河长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种植户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种植户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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