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灵山县一女子因用火不慎,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事后,灵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1年1月24日0时23分,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灵山县某企业一铁皮棚木糠堆垛起火。发生火灾后,辖区消防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最终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一万元,过火面积约28平米,无人员伤亡。
工厂内火灾扑救现场
通过消防部门的现场勘查和询问,该起事故的起因为该厂车间的木糠堆底部木糠引燃泡沫板并蔓延成灾。
消防指战员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
并且,该企业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20年3月因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过两次火灾,已被县消防部门予行政处罚5000元。由于该厂消防责任人梁某业未深刻吸取以前火灾事故教训,在企业进行生产时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长期以来对企业里安全生产工作失控漏管,消防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了厂内火灾事故的不断发生。
厂内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
钦州消防提示您:人为过失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会被拘留,尤其是各类场所企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千万不要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如果存在火灾隐患,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切勿对消防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做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的行为,如若不然,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对于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灵山消防救援大队、钦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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